.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新2301民初1883号
原告:刘静静(曾用名刘静),女,汉族,1982年10月出生,现住昌吉市。
被告:腾绍辉,男,汉族,1970年8月出生,现住昌吉市。
原告刘静静与被告滕邵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静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滕邵辉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刘静静诉称:2015年1月3日,被告因欠原告欠款无力偿还,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在欠条中被告明确承诺2015年12月前还清欠款,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后,被告并没按照约定履行还款的承诺。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清偿原告欠款114000元、利息8892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滕邵辉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原告举证及本院认证如下:1、欠条一份,拟证实被告欠原告转让宾馆的股份款114000元。2、河南省漯河市公安局孙庄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一份、昌吉市五家渠垦区公安局三十户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实刘静与刘静静系同一个人,由于户口重复,河南省漯河市公安局孙庄派出所将刘静户口注销。被告滕邵辉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及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经庭审,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2年5月,原告刘静静及其丈夫仲利伟一家与被告滕邵辉及其妻子李爱芸一家合伙开办宾馆。2012年11月11日,原告丈夫仲利伟去世。2013年4月,由于原告在丈夫去世后一直精神抑郁、错乱,无法继续经营宾馆,于是原告将其在宾馆的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被告。被告滕邵辉于2015年1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刘静现金114000元整,2015年12月前付清,滕邵辉,2015年1月3日日。”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被告均未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刘静静(身份证号码411123198210019564)与刘静(身份证号码411102198303075643)系同一人。因户口重复,2016年5月20日,河南省漯河市公安局孙庄派出所将刘静(身份证号码411102198303075643)户口注销。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虽系因合伙产生,但在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之时,双方的合伙关系已经解除,合伙财产也已清算完毕,故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而非合伙协议纠纷。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被告尚欠原告现金114000元,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现金114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应按照欠条中约定的还款时间即2015年12月前付清欠款,被告未及时付款的行为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的1.3倍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4029元(114000元×4.35%÷12个月×7.5个月×1.3倍,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15日)。原告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滕邵辉支付原告刘静静114000元;
二、被告滕邵辉赔偿原告刘静静逾期付款损失4029元。以上应付款项,被告滕邵辉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给付。逾期给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58元,由被告滕邵辉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判长王天红
代理
审判员刘燕
人民陪审员高岭
二0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徐江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