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97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大学
被执行人:李艳秋上列当事人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力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大学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长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