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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979号

吉林大学与李艳秋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大学,李艳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97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大学

被执行人:李艳秋上列当事人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力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大学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长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