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4472号
原告:张昌平,男,汉族,1970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诉讼代理人:罗晨露,重庆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市万州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诗仙路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36287X。
法定代表人:唐泽军,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平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昌平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元,实际收取254元,由原告张昌平负担。代���
审判员李天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