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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4执异25号

国瑞峰等与山东海丽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海丽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国瑞峰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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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4执异2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海丽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文化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68730122。法定代表人孙海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道金,男,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庆凤,女,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阳光新路**号**号楼*单元***号,系异议人单位职工。身份证号码3701241967********。申请执行人国瑞峰,男,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天朗大兴郡。身份证号码2301281987********。委托代理人李潇,男,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国瑞峰与被执行人山东海丽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5年9月7日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莲劳人仲案字2015第142号仲裁裁决书,2016年3月8日国瑞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山东海丽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裁定不予执行莲劳人仲案字2015第142号仲裁裁决书。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海丽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异议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海丽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因此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海丽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予执行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莲劳人仲案字2015第14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董广荣

审 判 员  张 伟

人民陪审员  张博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兴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