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3588号
原告:杨德跃。
被告:袁清。
原告杨德跃与被告袁清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德跃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跃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杨德跃负担。
审判员 曹爱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容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