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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3588号

杨德跃与袁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德跃,袁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3588号

原告:杨德跃。

被告:袁清。

原告杨德跃与被告袁清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德跃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跃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杨德跃负担。

审判员  曹爱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容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