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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3563号

孙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洪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563号原告孙某。被告洪某。

原告孙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褚军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