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563号原告孙某。被告洪某。
原告孙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褚军伟 来自:
孙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563号原告孙某。被告洪某。
原告孙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褚军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