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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6民初1840号

原富强与寇粉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原富强,寇粉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1840号原告原富强,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寇粉芹,女,约36岁。

原告原富强诉被告寇粉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长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富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长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腾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