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1840号原告原富强,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寇粉芹,女,约36岁。
原告原富强诉被告寇粉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长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富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长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腾飞 百度搜索“”
原富强与寇粉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1840号原告原富强,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寇粉芹,女,约36岁。
原告原富强诉被告寇粉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长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富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长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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