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25民初2072号

王某甲、罗某某与王某乙、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罗某某,王某乙,杨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5民初2072号原告王某甲,男,生于1955年10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56年11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王某乙,男,生于1981年2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杨某某,女,生于1982年4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王某甲、罗某某与被告王某乙、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王某甲、罗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甲、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甘露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