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294号
申请执行人:彭满国。
被执行人:白立勇。申请人彭满国与被执行人白立勇关于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白立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白立勇履行本案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0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余伟波
审判员 廖 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容 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