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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1294号

彭满国与白立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满国,白立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294号

申请执行人:彭满国。

被执行人:白立勇。申请人彭满国与被执行人白立勇关于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白立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白立勇履行本案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0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余伟波

审判员  廖 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容 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