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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1892号

谢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某,龚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1892号

原告:谢某某,女,1974年1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剑波,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龚某某,男,1966年10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红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