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1892号
原告:谢某某,女,1974年1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剑波,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龚某某,男,1966年10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红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