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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5民初3161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郭兴旺、刘艳萍、张喜喜、贺晓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郭兴旺,刘艳萍,张喜喜,贺晓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3161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住内蒙古呼市赛罕区。

负责人:张辉谊,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新宇,该公司员工。

被告:郭兴旺,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告:刘艳萍,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告:张喜喜,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被告:贺晓娟,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本院在审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郭兴旺、刘艳萍、张喜喜、贺晓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07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尚陆林

代理

审判员  陈寒冰

人民陪审员  常 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白美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