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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5刑初170号

敖成田、敖成鹏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敖成田,敖成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25刑初170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敖成田,男,汉族,1991年7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富源县。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富源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由富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被告人敖成鹏,男,汉族,1978年2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富源县。1995年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和流氓罪被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3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7日被富源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由富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6)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敖成田、敖成鹏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某、李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敖成鹏、敖成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敖成田以多次邀约李某2外出被拒绝,当晚21时许,被告人敖成鹏、敖成田酒后到富源县胜境街道办事处后所煤矿煤炭湾小街上,强行踢门进入李某2家中,打伤李某2的妹妹李某3及其父亲李某4。经鉴定,李某3的损伤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以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敖成田、敖成鹏未经住宅主人同意,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并殴打住宅内成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敖成田系主犯,被告人敖成鹏系从犯。被告人敖成鹏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综上,特向本院提起起指控。被告人敖成田、敖成鹏均当庭表示认罪,均提出希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敖成田以交朋友为名多次电话邀请李某2外出被拒,当晚21时许,被告人敖成鹏、敖成田酒后到富源县胜境街道办事处后所煤矿煤炭湾小街上老粮店二楼,强行踢门进入李某2家中,被告人敖成田在踢门过程中致使被害人李某3受伤,二被告人同时与被害人李某4发生推攮。经鉴定,被害人李某3的损伤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举,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警后于2016年2月13日对敖成田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同时证实二被告人的抓获经过。2、户口证明、被告人敖成田的无前科证明、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2010)富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二被告人的户口及前科情况,同时证实二被告人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犯罪现场为富源县胜境街道办事处后所煤矿煤炭湾小街上老粮店二楼。4、通话清单及分析说明:证实被告人敖成田多次电话邀约李某2外出的案件事实。5、富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富公(刑)鉴(活)字〔2016〕117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富源县人民医院GT报告、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李某3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害人李某4无明显外伤。6、证人证言:(1)敖戬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的一天18时许,敖成田、敖成鹏邀约他在后所煤矿煤炭湾小街上的168饭店吃饭,期间敖成田打电话邀约一个女的来吃饭和唱歌,但被拒绝。吃完饭敖成田就带着他们去那个女的家,敖成鹏用脚踢了几下门没踢开,敖成田就上前把门踢开了,门就碰着一个小姑娘,敖成鹏和敖成田就站在门那点骂屋子里的那个老者,他们之间的距离很近,后来老者拿出家里面的斧子来,他们就跑了。(2)李某2、邹某的证言:均证实2016年2月18日15时许李某2在门口生火时遇到一个男的,这个男的和她搭话并进入李某2家索要电话号码,李某2被迫给了电话号码后这个自称叫敖成西的男的。次日这个男的就多次打电话邀约李某2外出,但都被拒绝了。次日21时40分许,李某2和她母亲邹某外出时就遇着这个男的,这个男的再次邀请李某2去唱歌被拒后就吼她们,还打电话喊人,她们就被吓了躲在女厕所,后来李某2的弟弟跑来厕所喊,她们回到家看见李某3和李某4都被人打了。(3)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19日晚21时许他姐姐李某2和他母亲邹某去上厕所就被几个男的吓了躲在女厕所里,等那几个男的走了以后他和邹某就去矿上保卫科,但没找着人,后来接着电话他们回家就看见李某3受伤了。(4)朱某、牛某的证言:均证实2016年2月19日晚他们在李某4家下面的茶室打麻将,听见李某4家那边有吵闹声,过了一会敖成鹏就带着两个男的到茶室来,坐了一会也就走了。(5)赵树梅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19日晚9时许他外出时看见有几个男的在踢李某4的门,他就跑去找保卫科的人,回来以后他看见李某3受伤了,踢门的人也跑了。7、被害人李某3、李某4的陈述:均证实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敖成田、敖成鹏将李某4家的木门踢开,致使李某3受伤,看到李某4起来后,二被告人就退出木门,咱在门口和骂李某4,并上前打着李某4两拳。后来李某4转身找东西,二被告人就跑了。8、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敖成田的供述:2016年2月的一天他路过煤炭湾小街上时就遇着一个姓李的小姑娘,在敲门进入这个女的以后,他要了这个女的手机号码和QQ号码,后来他就多次邀约这个女的外出吃饭唱歌,但都被拒绝了。过了几天他和敖成鹏、敖戬在后所煤矿煤炭湾小街上的168饭店吃饭,期间他打电话邀约这个女的来吃饭和唱歌,但又被拒绝。吃完饭他就带着敖戬去那个女的家,路上遇着这个女的,趁着酒意他就和这个女的及其母亲吼了几句。接着他就打电话喊着敖成鹏去了这个女的家,敖成鹏用脚踢了几下门没踢开,他就上前把门踢开了,门踢开后就看见这个女的家妹妹蹲在哪里哭,他们就和这个女的父亲吵了起来,他和敖成鹏还推着这个女的父亲几下,后来看见这个女的父亲转身找东西,他们就跑了。(2)敖成鹏的供述:证实2016年2月的一天他和敖成田、敖戬在煤炭湾的168饭店吃饭,吃饭时敖成田打电话邀约一个女的出来吃饭和唱歌,但被拒绝了。吃完饭他在茶室玩,接到敖成田的电话后他就到了查实背后的二楼上,敖成田叫他踢门,他踢了几下没有踢开,敖成田就上前将门踢开,一个老者就拦阻他们,他们就骂这个老者,还推了这个老者几下,老者转身找东西,他们就跑了。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成田、敖成鹏未经住宅主人同意,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并打伤住宅内成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依法惩处。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敖成田、敖成鹏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敖成田、敖成鹏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敖成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敖成鹏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敖成鹏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敖成田、敖成鹏在庭审中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敖成田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二、被告人敖成鹏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浦 进

人民陪审员  刘锐华

人民陪审员  田连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翠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