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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刑更961号

李朝富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李朝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更961号罪犯李朝富,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石河子监狱一监区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1日作出(200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朝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于2008年5月26日裁定将其原判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本院于2010年10月15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于2012年4月26日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于2013年9月18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于2015年4月13日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执行机关石河子监狱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李朝富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297.80分,获表扬5次,获嘉奖2次。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及罪犯奖惩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李朝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朝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2年12月2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凡会

审判员  张 君

审判员  邹 戈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蒙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