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144号
申请人:方丽红,女,汉族,1969年7月19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申请人:潘丽萍,女,汉族,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申请人:孙颖,女,汉族,1994年2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杭州匡博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879128-X,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花坞南路1号第3幢1楼。申请人方丽红、潘丽萍、孙颖与被执行人杭州匡博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执行中,
本院查明本案据以执行的富劳人仲案字(2015)第55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于2016年2月25日由本院(2016)浙0111执1041号案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与本案相同,本案系重复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方丽红、潘丽萍、孙颖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健椿
审 判 员 李中林
代理
审判员 吴江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凌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