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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1144号

方丽红、潘丽萍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丽红,潘丽萍,孙颖,杭州匡博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144号

申请人:方丽红,女,汉族,1969年7月19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申请人:潘丽萍,女,汉族,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申请人:孙颖,女,汉族,1994年2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杭州匡博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879128-X,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花坞南路1号第3幢1楼。申请人方丽红、潘丽萍、孙颖与被执行人杭州匡博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执行中,

本院查明本案据以执行的富劳人仲案字(2015)第55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于2016年2月25日由本院(2016)浙0111执1041号案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与本案相同,本案系重复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方丽红、潘丽萍、孙颖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健椿

审 判 员  李中林

代理

审判员  吴江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凌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