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300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胶少民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88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8月9日将全部案款1882元及执行费50元交至本院,本院于当日将全部案款发放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在笔录中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少民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