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民初第9961号
原告:昆山景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亲和路780号6号房。法定代表人王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菊,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瑞福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亲和路780号2号房。法定代表人贾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昆山景奥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瑞福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李志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昆山瑞福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山景奥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定作款88256.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至11月,被告向原告定作离型纸系列产品。被告通过邮件方式向原告下订单,标明品名、规格、材质、数量、单价、总价和交货日期。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定作物。经对账后,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累计结欠原告定作款88256.5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未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昆山瑞福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但在开庭审理前,被告向本院陈述确认结欠原告88256.55元。
本院认为,原告根据被告要求的品质、数量、质量及规格使用自己的原材料、设备、劳力为被告加工特定的产品,双方形成的是定作合同关系。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发生的定作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定作物,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定作款。被告拖欠定作款88256.55元不付,引起纠纷,责任在己方,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定作款88256.5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以88256.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6月29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本院认为该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昆山瑞福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景奥电子有限公司定作款88256.5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88256.55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0日开始计算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6元,减半收取1003元,财产保全费940元,二项合计1943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代理
审判员 李志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汤 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