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4民初40号
原告:钟思财,男,汉族,经商,住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东,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焜春,男,汉族,职工,住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开明,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元忠,男,汉族,居民,住武平县。
原告钟思财与被告钟焜春、被告刘元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思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东、被告钟焜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开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元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思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钟思财与钟焜春签订的《平川镇兴南村九湖洞住宅小区(三通一平工程)协议》。2、钟焜春、刘元忠共同连带返还原告购地款24万元及支付该款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该款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31日,钟思财与钟焜春签订《平川镇兴南村九湖洞住宅小区(三通一平工程)协议》,约定钟焜春将取得的平川镇兴南村九湖洞住宅小区内的集体土地受用权(第C块1、2号地块,D块第1、2号地块)转让给原告,约定转让价88万元等。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钟焜春指定的人员刘元忠支付了部分购地��24万元。因钟焜春一直未办好建设用地手续,未取得平川镇兴南村九湖洞住宅小区地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钟焜春未进行“三通一平”建设工程,兴南村民委员会已于2015年底解除了与钟焜春签订的《九湖洞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协议书》,并将该小区地块的开发使用权转让给林培清,现钟焜春无法交付标的地块,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钟焜春辩称,不同意解除与原告签订的三通一平协议,该份协议没有达到解除条件。此外,原告也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购地款,原告支付的部分购地款也投入到九湖洞小区的建设中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刘元忠辩称,刘元忠仅收到钟思财的购地款24万元。收到该笔款之后就全部交给钟焜春指定的收款人饶燚林了。在刘元忠交给饶燚林的共计35万元中,就包含了钟思财支付的24万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九湖洞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协议书》、《(三通一平)协议》、收条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向武平县平川镇兴南村民委员会调取了兴南村民委员会与饶金添、林培清于2015年11月8日签订的《九湖洞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协议书》,证明兴南村民委员会重新与案外人签订了九湖洞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协议,新南村民委员会表示,重新签订的原因是钟焜春不再进行九湖洞小区建设的投入,原来兴南村民委员会与钟焜春签订的《九湖洞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协议书》已口头作废。原告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无异议,钟焜春表示对真实性有异议,刘元忠未到庭质证,
本院认为,该证据系本院依法向兴南村民委员会调取,���有真实性,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饶燚林进行了调查,饶燚林陈述:其接受九湖洞小区建设的股东之一钟焜春的委托后,再委托他人对九湖洞小区的整体规划进行设计。根据九湖洞小区股东的意见,饶燚林为钟焜春等股东代收、代付购地款。在九湖洞小区建设期间,刘元忠曾对饶燚林说,刘元忠有去推销小区的地块。刘元忠介绍人购地后,把收到的购地款交给饶燚林,再由饶燚林代付出去。饶燚林总共收到刘元忠交来购地款35万元,但这笔款项是谁付给刘元忠的其不清楚,这些钱全部投入到九湖洞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中了,主要是发到林地补偿的农户手中。对各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兴南村民委员会与钟焜春等人于2013年9月2日签订《九湖洞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协议书》、钟焜春与钟思财于2013年12月31日签订《平川镇兴南村九湖洞住宅小区(三通一平工程)协议》等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就各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3年9月2日,平川镇兴南村民委员会与钟焜春等人签订《九湖洞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协议书》,由钟焜春投资建设九湖洞小区。2013年12月31日,原告与钟焜春签订《九湖洞住宅小区(三通一平工程)协议》。签订后,原告将部分款项24万元支付给案涉地块的介绍人刘元忠代为收取。刘元忠将此款支付给了根据“九湖洞小区”建设股东意见,代收代付购地款的饶燚林。饶燚林则将此款用于发放九湖洞小区林地承包权转让补偿费,即投入到九湖洞小区建设中。2015年11月8日,平川镇兴南村民委员会又与案外人绕金添、林培清签订了一份《九湖洞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协议书》,约定,九湖洞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由饶燚林、林培清负责施工等内容。平川镇兴南村民委员会因为钟焜春不再进行九湖洞住宅小区基础建设的投入,而与钟焜春签订的《协议书》口头作废。
本院认为,钟思财与钟焜春签订的《九湖洞住宅小区(三通一平工程)协议》,该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做了明确的约定,从该协议的内容看,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钟思财在协议签订后支付了24万元,据此,可以认定钟思财已经根据协议的约定,履行了支付部分款项的义务。此后,因钟焜春不再进行九湖洞住宅小区基础建设的投入,兴南村民委员会与钟焜春签订的《九湖洞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协议书》已口头作废,导致钟焜春与原告签订的《九湖洞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协议书》无法继续履行,导致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钟焜春已构成违约。原告享有请求法院解除《(三通一平)协议》的权利。因此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九湖洞住宅小区(三通一平工程)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协议解除后,钟焜春作为合同相对人应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24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由钟焜春和刘元忠共同连带偿还该笔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刘元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钟思财与钟焜春之间签订的《九湖洞住宅小区(三通一平工程)协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钟焜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钟思财24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钟思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钟焜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阙美琴
人民陪审员 王燕明
人民陪审员 钟世忠二〇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清连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