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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财保22号

樊霞与岳阳亿凯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霞,岳阳亿凯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财保22号

申请人:樊霞,居民。

被

申请人:岳阳亿凯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章华镇蔡兴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夏仕贤,总经理。申请人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岳阳永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岳阳市东风湖证号为(岳市-国用(2012)第00032号)面积为1616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为申请人樊霞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20日向申请人借款3000000元,并出具了借款单,同年5月20日经华容县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中约定被申请人岳阳亿凯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欠申请人樊霞3000000元债务在湘北农机大市场资产处置款中偿还付清,如不能按约付清,则以拥有地处华容县马鞍新区华容大道西路湘北农机大市场房屋以市场价抵偿给申请人,同时协议约定了违约责任。现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一直未履行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岳阳亿凯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王义军

审 判 员  陈小明

人民陪审员  肖兵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