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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恢222号

刘安岭与梁荣福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安岭,梁荣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恢222号申请执行人刘安岭。被执行人梁荣福,该××经理。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2)滨杜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新林

审判员  张俊杰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建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