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恢222号申请执行人刘安岭。被执行人梁荣福,该××经理。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2)滨杜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新林
审判员 张俊杰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建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