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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3民初1009号

陈美凤诉皮海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美凤,皮海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民初1009号原告陈美凤,女,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委托代理人胡礼元,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皮海民,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凤与被告皮海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美凤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美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5)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美凤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刘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易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