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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101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与陈宝能、詹秀鹏、詹东法、陈月桂、詹炳诛、陈养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陈宝能,詹秀鹏,詹东法,陈月桂,詹炳诛,陈养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负责人陈晓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宝能,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詹秀鹏,女,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詹东法,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陈月桂,女,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詹炳诛,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陈养菊,女,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宝能、詹秀鹏、詹东法、陈月桂、詹炳诛、陈养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陈宝能、詹秀鹏、詹东法、陈月桂、詹炳诛、陈养菊偿还借款人民币64594.18元及利息、罚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支付申请人代垫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陈宝能、詹秀鹏、詹东法、陈月桂、詹炳诛、陈养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溪县支行明确表示本案可以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亚虹

审 判 员  李敬平

代理

审判员  王杰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