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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2059号

李发伟与幸东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发伟,幸东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2059号

原告:李发伟,又名李某,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幸东晓,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发伟与被告幸东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发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发伟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凤

人民陪审员  李瑞霞

人民陪审员  方 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