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2059号
原告:李发伟,又名李某,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幸东晓,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发伟与被告幸东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发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发伟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凤
人民陪审员 李瑞霞
人民陪审员 方 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