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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刑申25号

贾甲、贾乙故意伤害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豫04刑申25号贾甲、贾乙:你们因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你们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宝丰县人民法院(2015)宝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及本院(2016)豫04刑终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原审裁判事实认定错误,贾甲、贾乙没有打过武某,武某的伤情不是其二人造成的,该案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错误,原审法院剥夺了贾甲、贾乙重新鉴定的权利,应当改判贾甲、贾乙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对该案重新审理。本院经对该案复查认为:原一、二审认定贾甲、贾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武某、王亚楠的陈述;证人夏某甲、王某甲、王甲、王某乙、王某丙、余某甲、王某丁、葛某甲、贾某甲、徐某甲的证言及事发当天公安人员处警时的照片等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贾甲、贾乙参与殴打武某,事实清楚。宝丰县公安局张八桥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案受理后,派出所委托平顶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武某的伤情予以鉴定,但是该中心根据武某的眼部伤情认为其不具备该项鉴定能力,无法鉴定,因此委托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及参与鉴定人员均具有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并无不当。原一审判决采信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法医学鉴定结论足以客观的反映被害人武某右眼损伤的实际,原二审判决以对被害人武某右眼损伤以及损伤程度进行过多次法医学鉴定为由,不支持贾甲、贾乙提出的重新鉴定的上诉理由并无不当。故贾甲、贾乙申诉称原审裁判事实认定错误,该案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错误,原一审法院剥夺其二人重新鉴定的权利,应当改判贾甲、贾乙无罪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案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事实认定清楚,定罪正确,量刑适当。你们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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