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2执保440号申请人娄腊初。被申请人赵玉勇。
原告娄腊初与被告赵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娄腊初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玉勇在常德市武陵区民政局的工资、住房公积金18000元。申请人娄腊初以其名下的车牌号为湘J063**的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娄腊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赵玉勇在常德市武陵区民政局的工资、住房公积金18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娄腊初名下的车牌号为湘J063**的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何李伟
审判员 邓二喜
审判员 许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原告提供担保,原告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