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4210号
原告:贾彦莉。
被告:陈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彦莉与被告陈朝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彦莉撤回对被告陈朝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彦莉负担。
审 判 员 胡飞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张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