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1453号
申请执行人:陈素芝。
被执行人:励月娟。申请执行人陈素芝与被执行人励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石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励月娟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陈素芝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励月娟支付执行款1293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1839.5元。2016年4月18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励月娟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293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1839.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14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霖
审 判 员 陈海波
审 判 员 黄 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李世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