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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1527号

申东义与付昌全、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2-07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申东义,付昌全,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付同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1527号

原告:申东义,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代理人:李秋菊,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昌全,男,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赵军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志强,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红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振锋,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同明,男,汉族,住河南省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东义与被告付昌全、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付同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东义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东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东义撤回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陈悠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梁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