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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2329号之一

牟春杰、张碧青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牟春杰,张碧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3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牟春杰,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张碧青,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初字第2027号申请执行人牟春杰与被执行人张碧青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碧青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牟春杰执行款95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郎如意共有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前河北路142弄50号401室的房产及其名下牌号为浙B×××××车辆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232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卢树立

审 判 员 项宇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