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310号申请执行人陈巧银,女,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被执行人吴庆团,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耿艳丽,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无固定住址。本院在执行陈巧银申请执行吴庆团、耿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等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470313元,执行费6955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