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财保294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并州北路2号。负责人王军,行长。被申请人张健,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申请人杨小红,女,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申请人周亮,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被申请人杨二伟,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被申请人山西银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315号裕丰家园A座202室。法定代表人张健,总经理。被申请人山西广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北街35号9号楼1单元302号。法定代表人周熠,总经理。被申请人山西正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号财富大厦909。法定代表人王爱琴,总经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因与被申请人张健、杨小红、周亮、杨二伟、山西银星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广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正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拟提起诉讼,现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97930.4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愿以银行自有资产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健、杨小红、周亮、杨二伟、山西银星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广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正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一百二十九万七千九百三十元四角二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瑞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