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2434号原告周明亮,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李国英,女,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向华,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白萍,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亮、李国英与被告向华、白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明亮、李国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告周明亮、李国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明亮、李国英承担。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凌险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