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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1执恢150号

高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林某、郭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1执恢150号

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梁某,局长。

被执行人:林某,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

被执行人:郭某,女,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某、郭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高法行非诉审字第24号行政执行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义务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高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0981执恢1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李 忠

审 判 员 :张焕红

人民陪审员 : 黎 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杨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