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551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松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邓伟雄。委托代理人罗晓云、李兴厚,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振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西县。申请人广州松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叶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613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裁决书,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借款本金67847.67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综合管理费及滞纳金;本案仲裁费7349元,由申请人承担294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4409元(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予退回,由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因叶振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州松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81843.83元,本案执行费为1128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照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叶振强名下没有房产,仅有一辆车牌号为粤A×××××车辆和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车辆的档案,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作扣押处理。本院已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了2445.78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叶振强户籍所在地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但未收到相关回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叶振强列入失信人名单。除此以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8月19日,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亦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及下落,并书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55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居诚
审 判 员 周扬帆
代理
审判员 刘燕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