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2940号原告付某委托代理人田永刚,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
审判员 解洪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帮萌 微信公众号“”
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2940号原告付某委托代理人田永刚,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
审判员 解洪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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