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6594号
原告:张萍,女,195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宇,四川星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九汇群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33号中海国际中心2栋1单元9层909号。
法定代表人:谭权苓。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伟,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星,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萍诉被告四川九汇群英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须以邓菱艳诉四川九汇群英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案((2016)川0191民初6593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余存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雪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