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255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报春,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林,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晓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彩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