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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3255号

杨某某诉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叶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255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报春,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林,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晓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彩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