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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鱼执字第523-6号

闫风艳与高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风艳,高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鱼执字第523-6号申请执行人闫风艳,女,1983年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高兵,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济宁天和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高兵所有的位于鱼台县XX处(房权证号:鱼房权证馨贵园小区干字第XX号)的房产一处。2016年7月15日买受人徐某以19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高兵所有的位于鱼台县XX(房权证号:鱼房权证馨贵园小区干字第XX号)的房产一处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徐艳辉所有。买受人徐艳辉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拓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新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