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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2880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娄伟、周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娄伟,周娟,冯倩倩,朱振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2880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负责人:程慧,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文,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伟,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周娟,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冯倩倩,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朱振宝,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被告娄伟、周娟、冯倩倩、朱振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尹书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尹书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