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2880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负责人:程慧,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文,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伟,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周娟,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冯倩倩,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朱振宝,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被告娄伟、周娟、冯倩倩、朱振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尹书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尹书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