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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第3478号

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第3478号

原告:程某,女,199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张某,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程某于2016年8月17日到庭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

审判员  胡春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亚军附:(2016)皖1225民初第3478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