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第3478号
原告:程某,女,199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张某,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程某于2016年8月17日到庭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
审判员 胡春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亚军附:(2016)皖1225民初第3478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