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27民初15081号

王汉伟与王章龙、王同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2-14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汉伟,王章龙,王同虎,董建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15081号

原告:王汉伟,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被告:王章龙,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被告:王同虎,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被告:董建凯,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原告王汉伟诉被告王章龙、王同虎、董建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王汉伟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汉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汉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费计945元,由原告王汉伟负担。

审判员  冯立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阿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