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15081号
原告:王汉伟,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被告:王章龙,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被告:王同虎,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被告:董建凯,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原告王汉伟诉被告王章龙、王同虎、董建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王汉伟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汉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汉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费计945元,由原告王汉伟负担。
审判员 冯立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阿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