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杨瑞,男,195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被执行人刘云,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本院在执行杨瑞与刘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自行已解决,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张北县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