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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4号

杨瑞与刘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瑞,刘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杨瑞,男,195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被执行人刘云,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本院在执行杨瑞与刘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自行已解决,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张北县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