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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3执307号

陈某甲与陈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3执30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小区。被执行人陈某乙,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小区。本院在执行陈某甲申请执行陈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某乙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甲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的赡养费18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乙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动履行了全部案款18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杨民初字第00646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陈某乙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甲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赡养费1800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建鹏

审 判 员  曹亚琦

代理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牛党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