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3执30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小区。被执行人陈某乙,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小区。本院在执行陈某甲申请执行陈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某乙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甲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的赡养费18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乙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动履行了全部案款18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杨民初字第00646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陈某乙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甲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赡养费1800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建鹏
审 判 员 曹亚琦
代理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牛党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