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民初1196号原告刘美珍,女,生于1955年2月20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潜江市竹根滩镇。被告刘千德,男,生于1955年8月22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潜江市竹根滩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美珍诉被告刘千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美珍以其已与被告刘千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美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美珍负担。
审判员 戴新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