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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执133号

许姣枝、李爱华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姣枝,李爱华,岳法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6执133号被执行人许姣枝。被执行人李爱华。被执行人岳法利。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姣枝、李爱华、岳法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淅法民二金初字第12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许姣枝、李爱华、岳法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许姣枝、李爱华、岳法利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许姣枝、李爱华、岳法利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许姣枝、李爱华、岳法利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晓娜执行员 :李晓东执行员 :郭胜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长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