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5948号原告陈金锐。原告郜玉琴。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晓华,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东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陶韬。委托代理人李子慧、田慧,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金锐、郜玉琴诉被告傅东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金锐、郜玉琴负担。
审 判 长 安淑云
人民陪审员 XX郑
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侯 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