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02刑初600号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永生,男,1991年10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颍上县耿棚镇潘庄村彭庄**号。2016年2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晓红,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6)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永生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燕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永生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永生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向他人贩卖淫秽视频文件111部,情节严重,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永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永生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辩称,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彭永生系初犯,因法律意识淡薄而犯罪,主观恶性较小,贩卖的时间短、获利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彭永生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以来,被告人彭永生以牟利为目的,通过QQ聊天群向他人出售PPTV云播、百度云盘等账户,宣称内有大量淫秽视频,通过上述手段,被告人彭永生将存有大量淫秽视频的账号贩卖给沈杰等人,得款500余元。案发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彭永生处扣押苹果手机1部,对手机内储存的1个PPTV云播账户进行检查,下载了127部视频,经鉴定,其中111部属于淫秽物品。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沈杰、徐凤英的证言,证人沈杰提供的QQ聊天记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计算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视频文件汇总表及截图,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永生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贩卖淫秽视频111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永生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永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彭永生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永生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苹果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郑 敏
人民陪审员 沈章焕
人民陪审员 钱金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沈英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