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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民初2169-1号

雷青荷与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雷青荷,苏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2169-1号

申请人:雷青荷。

被

申请人:苏伟。申请人雷青荷与被申请人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雷青荷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划拨被申请人苏伟的银行存款58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苏伟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58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案件申请费600元,由原告雷青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小影二0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