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2169-1号
申请人:雷青荷。
被
申请人:苏伟。申请人雷青荷与被申请人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雷青荷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划拨被申请人苏伟的银行存款58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苏伟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58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案件申请费600元,由原告雷青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小影二0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