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177-1号原告张龙华。被告成文亮。被告济宁爱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真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177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成文亮名下位于阜桥辖区紫金城公寓小区8号楼东三单元一至二层西户房产一处的查封。
审判长 吴兰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 飞 来自
张龙华与济宁爱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177-1号原告张龙华。被告成文亮。被告济宁爱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真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177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成文亮名下位于阜桥辖区紫金城公寓小区8号楼东三单元一至二层西户房产一处的查封。
审判长 吴兰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