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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177-1号

张龙华与济宁爱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华,成文亮,济宁爱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177-1号原告张龙华。被告成文亮。被告济宁爱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真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177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成文亮名下位于阜桥辖区紫金城公寓小区8号楼东三单元一至二层西户房产一处的查封。

审判长  吴兰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