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更993号罪犯涂永松,男,1989年1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石河子监狱二监区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5日作出(2007)临中刑初字第5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涂永松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裁定将其原判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3年11月10日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于2014年12月8日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石河子监狱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涂永松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240.61分,获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及罪犯奖惩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涂永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涂永松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6年11月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凡会
审判员 张 君
审判员 邹 戈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书��员蒙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