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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4446-1号

李银侠诉刘伟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银侠,刘伟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4446-1号申请执行人李银侠,男,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刘伟峰,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李银侠诉刘伟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刘伟峰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付原告李银侠16442.31元。被告刘伟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李银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银侠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伟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执字第44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凯

代理

审判员 王 航

代理

审判员 李世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十九日

书记员郭剑锋 来自